咨询热线:
18023453779
通过电子邮件商量好的内容能否算做合同的一部分?
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Copyright © 广东戴鹏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粤ICP备1908348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