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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乘坐公交下车时受到伤害,究竟何种情况可以得到赔偿?

发布时间:2019-03-26
某日傍晚,广州的陈小姐带着女儿搭乘N路公交车。约18时,公交车驶入天河北路公交车站,未达到站台处便停靠车辆,并打开车门让乘客上下车。下车时,因视线受阻,手抱女儿的陈小姐未发现车辆后门乘客落脚处有一个塌陷于地面之下的沙井盖,结果右脚刚好前半脚踩在沙井盖高的地方,后脚跟却落在沙井盖下凹处,人随即从车上摔倒在地。

基本案情:
某日傍晚,广州的陈小姐带着女儿搭乘N路公交车。约18时,公交车驶入天河北路公交车站,未达到站台处便停靠车辆,并打开车门让乘客上下车。下车时,因视线受阻,手抱女儿的陈小姐未发现车辆后门乘客落脚处有一个塌陷于地面之下的沙井盖,结果右脚刚好前半脚踩在沙井盖高的地方,后脚跟却落在沙井盖下凹处,人随即从车上摔倒在地。
乘客乘坐公交下车时受到伤害,究竟何种情况可以得到赔偿?
陈小姐发现自己的脚动不了,便由路人帮忙扶到路边,后由救护车将陈小姐送院治疗。事后林和街派出所从事发公交车上调取了视频资料。

此后,陈小姐鉴定为九级伤残二项。陈小姐认为公交公司和住建局存在过错,导致自己身体受到伤害,故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和该区住建局连带赔偿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0多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酌情认定陈小姐自行承担90%的责任、由公交公司和住建局各负担5%的赔偿责任。

陈小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改判公交公司和住建局各承担陈小姐所受损害的50%,各赔偿20余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小姐在下车过程中,并无明显过失。公交公司作为专业客运机构,有义务将乘客安全地运往目的地,包括保证乘客安全下车。因此,公交公司在停靠站点时应当选择安全平坦的路面,让乘客下车,即便是在站点,也应有所选择,发现路面存在风险,应当规避,以保证乘客的安全。

本案中,车辆靠站停车时,适逢傍晚,天色已黑,视线很差,且陈小姐下车时怀抱小孩,在此情况下,陈小姐下车时因路面不平受伤,无可归责于乘客。而车辆的驾驶员在驾驶台上,借助车灯,便于清晰地观察到路面情况,完全有能力发现危险的存在,因此公交公司存在过失。住建局对辖区内的道路有管理责任,应当及时发现道路存在的缺陷,并及时修复,以保证行人的行走安全,住建局没有及时修复塌陷的井盖,存在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没有依照行车规范进站停车,住建局未及时修复塌陷的路面沙井盖,上述两个行为相结合,造成了陈小姐的损害。公交公司和住建局应分别各自承担陈小姐伤残损失的50%,即两名被告分别向原告赔偿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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