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余某借给彭某201万借款,有借条和银行转账凭证,借款期限到期后彭某未依约还款,后意外去世,余某因向彭某的家人主张要求还款未果,遂将彭某的母亲段某以及两个均已成年的孩子彭某1、彭某2告上法庭要求三人承担还款义务,诉讼过程中彭某1、彭某2向法院提交了《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彭某的遗产,段某口头表示放弃继承彭某的遗产但是在法院通知提交书面声明时未提交,在法院要求制作笔录时拒绝在笔录上签名,后经审理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对余某要求返还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借款责任主体的认定上法院认为:
借款人死亡如何追讨出借款?向谁追款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借条是彭某本人出具,余某的出借款全部汇入彭某的私人账户,彭某为此借款的责任主体,但其已经死亡,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彭某死亡时留有遗产,段某系彭某母亲,彭某1、彭某2系彭某的孩子,三人为彭某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彭某1、彭某2书面表示放弃对彭某遗产的继承权,是其意思自治的权利,为法律所允许。段某虽口头表示放弃继承,但拒绝在笔录上签名,不符合放弃继承的法定要件,应视为没有表示,认定为彭某的遗产继承人。因彭某1、彭某2放弃继承,依法不负偿还彭某生前债务的义务,因段某是彭某的遗产继承人,为此段某负有在继承彭某遗产范围内清偿彭某向余某借款201万元及其利息的法定义务。
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律师说法: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人死亡的,且有遗产和继承人的话,债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的继承人在所继承的借款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有借款人有遗产就算其继承人放弃继承,出借人为主张权利,都要将借款人继承人列为被告,借款追偿诉讼程序上才能顺利进行。
如果借款人所借款项系用于家庭经营或消费支出等情形,并且该借款得到借款人配偶的同意或认可,那么可以向借款人配偶主张权利。
债务人的配偶是否承担债务要根据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来确定。如果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债务人去世后,债务人的配偶应当承担债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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