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白云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方为安徽省某广告商,被告方为广州市白云区某彩绘设备公司。原告向被告购买了一台价值十多万元的彩绘设备。事前原告到被告厂内实地察看过产品,被告送货到原告目的地后,派技术人员指导使用了一周,使用情况正常。技术人员走后,被告可能是使用不当,或者是不会操作的原因,导致彩绘出来的产品不清晰。原告认为是设备有问题,即向白云区工商部门投诉,说该设备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地址,为“三无产品”。 白云区工商部门受理后,认为该产品确系“三无产品”,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整改、罚款。接着在半年多后原告又向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以该产品为三无产品为由要求退货,返还购买款项。本人接受委托,担任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对该案进行认真分析,查阅了大量资料,得出一个结论,即“三无产品并不必然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也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在法庭上,双方律师进行了深入的辩论,最终法庭采纳了本人的观点,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起诉。后原告没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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