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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合同纠纷还是与公司相关的商事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28
我所廖声哲律师代理被告一方,在本案一审二审中所主张本案是股权投资纠纷和股东间代垫私人购车款与股本金无关的观点,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法院适用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我方当事人减轻了55万元的经济损失,得到了我方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是广东某服饰公司创立期间的员工,该公司股东李某、徐某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李某认缴67%,徐某认缴33%,实际出资0元。2017年初,该公司成立。2017年5月26日,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公司经营承包权给了张某,同时股东会决议还决定:公司全体股东出资100万元,其中李某出资55万元、徐某出资33万元、张某出资12万元,2017年年度股东不分红,张某应保证2017年年底公司盈亏相抵后账面有100万元现金,且每月支付2万元包干费给李某,公司聘请张某为公司总经理。同时通过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由李某转让其中12%的股权给张某,股权转让款0元,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后李某实际出资40.85万,另为徐某购车代垫款14.15万元,合计55万元;

后因各种原因,张某没有办法继续经营公司,2018年3月8日公司通过股东会,决定张某12%股权转让给了徐某,李某将名下10%、30%股权分别转让给徐某和王某。同时决定:“根据2017年5月26日股东会决议,张某对李某的实际注资55万元和截止2018年1月底的16万元费用负责退还和支付”。后公司办理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2018年3月24日,张某在李某事先打印的《还款计划》中签名,《还款计划》内容为:2017年6月-2018年1月运营XXX期间与李某之间产生资金共计人民币柒拾壹万元整。……从2018年7月开始每月30号支付5万元到李某约定账户。

2018年7月,因张某未按还款计划支付款项,李某对张某以合同纠纷为由向李某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代理律师观点

我所廖声哲律师代理被告张某,认为:本案中“退还资本金”与“支付包干使用费”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应该是两个不同的诉,应当分别立案诉讼,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处理。其中“退还资本金”是公司有关的纠纷”类中的“公司决议纠纷”,属于商事纠纷,应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认为退还的诉讼主体应为公司,而非股东个人。“支付包干使用费”是一般民事纠纷,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张某在《还款计划》上签名,应认为是将股权投资纠纷转化为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合同法。

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一审法院认为,上述款项(指55万元资本金)虽系原告对XXX公司的出资,但当被告退出公司时,公司于2018年3月8日的股东会议形成的决议,包括原、被告在内及公司均同意上述款项是由被告退还给原告,并非由公司退还给原告,公司的注册资金也并未减少,故该决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能认定抽逃公司注册资金。……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合法有效……”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71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究竟属于何种法律关系的问题。经查,本案起源于该公经营事宜,签署的一系列文件、证据均是公司股东在处理公司变更、管理、经营中发生的民事行为,对股东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故本案争议的性质,系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财产权;公司存续过程中,应维持与其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据此,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判决李某向张某支付1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典型意义

我国现行阶段大力鼓励创新创业,对国民来说这是非常好的机遇。但中小企业创立初期,往往对投资项目预估过于客观,股东间磨合、信任度不充分,又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股东因股权中的管理权、分红权等引发的争议屡见不鲜。在这过程中,争议的焦点是一般的合同纠纷,还是商事纠纷,法律的适用完全不一样,当然也会导致完全不一样的裁判结果。

 

实务总结

我所廖声哲律师代理被告一方,在本案一审二审中所主张本案是股权投资纠纷和股东间代垫私人购车款与股本金无关的观点,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法院适用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我方当事人减轻了55万元的经济损失,得到了我方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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