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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律师服务:合同的特征及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19-09-02
《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结婚、离婚、收养协议(涉及人身权)以及劳动合同等不能依据合同法,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

    合同的特征及基本原则:

    《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结婚、离婚、收养协议(涉及人身权)以及劳动合同等不能依据合同法,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

1、特征:

(一)、主体平等性(没有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主体平等指双方主体之间没有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行政合同不在此列,如消防安全合同,征地合同、税务合同等。但象公安机关等行政机关建设办公楼,签订的施工合同、材料采购合同,这时主体也是平等的,按《合同法》执行。

(二)、相对性(这是你们自己之间的事,一般与别人无关)

      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法律诉讼

案例:李某曾原是环保公司的股东,他将自己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他人后,承接了某污水处理工程,并以该环保公司名义向甲公司购买了建筑材料用于工程,由于没有付清货款,甲公司将李某及环保公司起诉到法院。环保公司既没有授权李某签订合同,也没有在合同上盖章,而且对该工程不知情,由于环保公司与甲公司没有合同关系,甲公司在庭审后撤回对环保公司的起诉。

第64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A从B借钱,约定A还钱给C,A未还,A向B承担责任。

第65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A从B借钱,约定由C归还,C未归还,还是A向B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C在合同上签了字,只要是他的真实意思,而且不违反法律,那就不一样了,他就成为了合同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权利,同样要履行合同的义务。

      担保、挂靠、承包、租赁、合同签订人员混同、公司或者单位混同,容易导致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另外存在的风险就是很多企业与他人商业交往过程中,缺乏书面的合同,各种单据只有对方工作人员签字,一旦发生纠纷对方工作人员已经不知去向,对方企业可能赖帐;有的合同主体只有一两个文字,没有对方单位盖章,真实交易的主体与合同上的主体不符,很可能因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导致自己权利得不到保障。

另外债权、债务可以转让,债权转让要通知债务人,债务转让要经债权人同意。

2、基本原则(秤杆):

基本原则是指导精神,一部法律不可能将天下所有事情都写进条文,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原则去处理,法律条文本身,也不得违背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就像秤杆,高低、公平、曲直由秤杆判断。

(一)、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没有特权,法律不会给你的权利少一点,给他的权利多一点。

(1)、法律地位平等;(2)、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3)、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4)、民事责任平等;

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自愿原则:又称为意思自治原则、契约自由原则。(通俗一点,就像恋爱自由一样,强扭在一起的瓜不会甜)

打黑过程中的一些黑恶势力,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控制某个市场,就是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凌强欺弱,严重的违背合同自愿的原则,结果如何,构成强迫交易罪,在打黑中就会被打掉。

(二)、公平原则(称天地的大秤)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个原则比较抽象,举案例说明:

江西人陈某和王某合伙收购一车生猪,请罗某运到福建石狮市销售,卖得猪款6万元。回来时,陈某将猪款藏于货车卧铺底下,但未告之罗某。到家后,陈某发现猪款不见了,三人经调解,签订了一份损失协议,由陈某承担30000元,王某承担2万元,罗承担10000元。后罗反悔,陈诉至法院。

(1)、罗某是否承担责任?

该案涉及两个合同关系:运输合同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各方没有争议;是否涉及保管合同,由于陈将猪款藏于货车卧铺底下,没告知罗,罗不知情又没有收保管费,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因此,罗不负承担猪款损失的责任。

(2)、猪款承担协议是否有效?

罗某由于其对法律的不了解,误认为自己应负一定经济责任,对此存在重大误解才签定协议,该协议违背公平原则,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撤销权(撤自己签订的合同)撤销权主要基于公平原则,是法律开给合同当事人的“后悔药”

第54条 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一)重大误解;(1、朋友送一只金牛给你,你却误认为是镀金的,作为废铜烂铁卖掉了;2、北京卫视有一鉴宝栏目,如果古董是赝品,用锤子砸烂:如果有人拿一赝品,但他认为是真品,出卖给你,你认为也是古董,并以古董的价格收购,但实际是赝品,即假的,这就是重大误解)

(二)显失公平(对市场的不了解,用1000元买了价值50元的商品)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1、欺诈:明知是赝品当作古董出售的

2胁迫:以暴力、人身安全、个人隐私等恐吓、威胁的方式

3、乘人之危:音乐家托马斯在沙漠旅行,车子不幸爆胎,人受伤,手机失灵,饮用水被用完,步步逼近死亡,次日,地质学家杰克逊在考察沙漠中发现了托马斯,托马斯讲述了自己遭遇,哀求杰克逊搭载他出沙漠,但杰克逊要求托马斯给他一栋别墅或者100万元美金,托马斯即刻答应,回家后托马斯拒绝兑现诺言。

第55条 撤销权消灭:

(一)、一年的时间限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的(不知是赝品当作古董收购,经鉴定部门鉴定为赝品,自己知道之日);

(二)自己放弃: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的。

(三)、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要别人诚信,首先自己要诚信 ——莎士比亚)

《合同法》第6条规定: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不弄虚作假,不欺诈,不擅自毁约,要进行正当竞争、兼顾各方利益。

案例:打了23 年的一根头发官司

1900 年,法国加赫堡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一根头发。在这个地方,有一风俗,在任何买卖活动中,购买方必须拨下自己的一根头发交给出卖方,作为信用的凭证。布萨诺为购买房子与出卖方签订了合同,并拨下一根头给对方,但是出卖方变卦了,不想出卖房子解除了合同。布萨诺要求对方把那根头发还给自己而发生争执,打了23 年的官司。

违背诚信原则,恶意缔约、欺诈缔约应当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42条规定: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甲公司、乙公司都要从丙公司购买钢材,甲公司对乙公司谎称他可以卖钢材给乙公司,为了降低价格,劝乙公司不要在丙公司那里去买,结果甲乙公司没有签订合同,乙丙公司也没有签订合同,如果给乙公司造成损失,甲方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2、故意隐瞒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张三有一套房子要出卖给李四,但那个位置被政府征用了,准备建一个公园,且张三已经获取了补偿款。张三隐瞒了该事实的。

3、(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法》第43条规定:商业秘密保护。

     掌握对方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否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序良俗原则(违约了,不能割肉,也不能卖女儿)

      杨白劳还不了高利贷卖女儿给黄世仁,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要构成犯罪的。

     《合同法》第7条规定: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威尼斯的商人》中借款不还割肉、民间中所谓借腹生子、赌债等,属于违反该原则,不受法律保护的。

(五)、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合同就是法律)

    《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有法律约束力,应当依照约定履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受法律保护。

下一条: 合同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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