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换X合同,赔了夫人又折兵)
《合同法》第52条规定,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解释二:效力性)。合同被确认为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的法律后果:确认合同无效后,应当恢复原状,因合同取得的财、物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假如是借款合同,合同违法无效,合同中约定的期限无约束力,出借方随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甚至可以申请查封财产、冻结银行帐号。
一个税务机关的公务员与另外两个人合伙开设了一个网吧,并签订了《合作协议》,由于在合伙过程中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两种意见:1、《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商业或者经营性活动,合同无效;2、《公务员法》规定是管理性规定,不是效力性规定,所以合同有效。
免责条款的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一居民小区进行旧房改造,招收一批民工并签订了合同,特别约定:在拆除中发生任何事故,公司概不负责任。招聘的刘某在拆房时摔下,受伤住院,花去医疗费3000元。刘某认为自己是在为公司做工中受伤,要求公司赔偿,公司认为,合同中已明确公司概不负责任。该免责条款实际违法、无效。。
Copyright © 广东戴鹏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粤ICP备19083488号-1